香港证券交易所聚焦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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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4月中旬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以实质加强上市公司作出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咨询期于2023年7月14日结束。

    本次咨询建议实质加强《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附录二十七")中《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下要求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这些建议实质上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初步要求相符。最终的ISSB标准预计将成为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有可能将于2023年6月末宣布。

    建议的修订

    建议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包括以下各项:
    • 附录二十七中一些现有的“不遵守就解释”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将成为强制性要求。

    • 新增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都是强制性的。新要求将规定在附录二十七的D部分(载于咨询文件附录二)。

    • 新增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按照四大支柱分类。下文对要求进行了简要概括。

    1) 管治:发行人应该披露监察及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管治流程、监控及程序。

    2) 策略

    - 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发行人应该披露面临的重大气候相关风险及(如适用)机遇,以及这些风险及机遇对发行人的业务营运、商业模式及策略的影响。

    - 过渡计划:发行人应该披露如何应对其识别出来的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包括对其商业模式和策略作出的调整、适应及减缓措施,以及为此类计划设定的气候相关目标。

    - 气候抵御力:发行人应该披露策略(包括其商业模式)及营运在面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不确定因素时的抵御能力。

    - 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财务影响:发行人应该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及(如适用)机遇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的当前影响(定量,如属重大)和预期影响(定性)。

    3) 风险管理:发行人应该披露用于识别、评估及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及(如适用)机遇的流程。

    4) 指标及目标

    - 温室气体排放:发行人应该披露范围1、范围2及范围3排放。

    - 跨行业指标:发行人应该披露:(i)易受过渡风险影响;(ii)易受实体风险影响;或(iii)涉及气候相关机遇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数额和百分比。发行人也应该披露用于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资本开支金额。

    - 薪酬:发行人应该披露如何将气候相关考虑因素纳入薪酬政策。

    •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重新命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守则》。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ISSB的建议)要求量化披露(而不仅仅是定性披露),包括在难以获取数据的领域。例如,发行人可能需要就范围3排放(也就是说,在发行人的价值链上发生的间接排放)作出量化披露,而且还可能需要量化重大气候相关风险的财务影响。遵守这些披露要求对于一些发行人来说可能具有挑战性。

    时间

    •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和附录二十七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生效日”),并且适用于生效日当天或此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 2年的过渡期适用于其中一些拟议修订。这些修订大多数涉及可能难以获得数据的披露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必须在过渡期进行定性(而不是定量)披露。最终的要求将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当天或此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这意味着2027年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需要完全符合所有新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气候披露要求。
    • 联交所计划在发布咨询总结时发布进一步的实施指引。最终的《上市规则》和联交所指引会考虑最终的ISSB标准。

    结论

    对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出重大修订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是香港监管机制紧贴国际标准的必经之路。

    发行人应该尽早熟悉拟议的修订。这是因为满足拟议要求所需的内部流程既复杂又耗时。发行人应该对其董事会开展教育培训,将气候相关问题融入内部管治结构并且优化内部流程,从而获取必要的数据并在新的披露要求下提交报告。

    上市申请人应该注意新的气候披露要求,并且在企业上市后,一旦新要求生效就确保其符合规定。

    要了解详细信息,请联系您的亚司特经常联系人或者下方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