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简析:合同受挫原则并非解除雇佣合同的捷径
Matthew Stahl曾受雇于公务航空公司Brilliant Jet(“公司”),担任“湾流”系列飞机的飞行员。他原本负责公司在中国和亚洲市场的公务航空飞行,其机组驻地城市(Crew Base City)被指定为上海。在他于2020年初入职后不久,新冠疫情爆发,多国政府随即实施了旅行限制。彼时Stahl先生并不在中国境内,尽管他已持有中国商务签证(M类),但依据当时规定,他必须持有机组签证(C类)方可获准入境中国内地。
应公司要求,Stahl先生前往中国香港申请C类签证,但未能获批。中国相关部门告知他,鉴于当时局势不明,不能确保C类签证申请可以得到批准。公司最初安排Stahl先生无薪休假,但随后以其未获取履职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及未常驻上海为由,即时解雇了他。
Stahl先生就与Brilliant Jet的雇佣争议,在香港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提出申索。劳资审裁处裁定Brilliant Jet须支付Stahl先生无薪休假期间的工资,但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这是因为双方雇佣合同因中国政府针对疫情的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合同受挫失效。
Stahl先生其后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主张合同并未受挫失效,因其存在其他履行方式。主要论点包括:
原讼法庭重申了既定的普通法合同受挫原则。要点如下:
就事实而言,Stahl先生的雇佣合同条款措辞较为宽泛。他须为Brilliant Jet在全球任何地区及任何航线履行职务。若公司指示,他亦须迁往不同的机组驻地城市。因此,不能认定该雇佣合同的履行地仅为上海。
此外,尽管Stahl先生的C类签证申请未获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但这并不能说明取得C类签证是不可能的。事实上,Stahl先生的一些同事的签证当时已成功获批,且中国有关部门确实曾声明,签证申请将根据个案情况审查,最好能附有中国内地公司出具的签证必要性证明函。因此,Stahl先生获批C类签证的几率虽不确定,但并非没有可能。
鉴于Stahl先生的合同并未受挫失效,Brilliant Jet即时解除其雇佣关系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不当解雇。双方在合同项下的相互义务依然有效,因此,公司须支付Stahl先生直至其通知期届满的工资。
该案判决重申,根据香港法律,合同受挫原则的适用门槛较高。
鉴于雇佣合同在起草时通常赋予雇主广泛的酌情权,包括雇佣地点及可指示雇员执行的职责类型,雇主应审慎考量此等广泛酌情权可能产生(及不太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多数情况下,该酌情权对雇主更为有利,因其保留了决定雇员工作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权利。
然而,与直觉相悖的是,在某些情形下,更受限制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对雇主更有利,例如合同涉及某些需要监管许可或审批的高度规管的行业。雇主在权衡如何划定权利界限时,应充分考虑雇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风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