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简析:因雇主报销管控失当、政策表述不一致,即时解雇被判不当
Hu Yangyong先生先前受聘担任某公司首席运营官,合同任期三年。根据雇佣合同,Hu先生有权通过提交必要的发票证明以报销多类家庭和业务开支。在履职一年多的时间里,Hu先生每月定期提交报销申请,这些报销申请均经公司定期审查并获得批准。
后来公司以Hu先生存在不当行为和不诚实行为为由,决定将其即时解雇,指控Hu先生欺诈性提交发票以达到每月报销额度。
Hu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辩称是公司财务总监明确指示他不要提交实际发票,而是从“其他来源”获取以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用作其每月报销申请的证明材料。由于公司已经审查并批准了这些报销,这实际上向他表明这种做法是可被接受的1。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审理的问题是,公司是否可以依据《雇佣条例》第9(1)条,以Hu先生行为不当(此等不当行为违反了妥善忠诚的履职要求)或存在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为由,解除与Hu先生的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该即时解雇决定缺乏充分依据。公司财务总监具有表面权限,可以代表公司批准Hu先生的报销,且确实指示他从“其他来源”获取发票。尽管发票的性质异常,但公司持续批准和报销Hu先生的费用,让他更加确信这种做法是可被接受的。此外,Hu先生并未从报销中谋取个人利益——他实际上产生的合法开支已经超出每月报销额度,且当时本可以提交真实发票。
法院强调,只有在雇员严重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下,雇主才有正当理由采取即时解雇。这是一种严厉且极端的措施,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适用。
就涉及雇员不诚实行为的案件而言,该行为的严重性存在���异。对于严重不诚实行为的指控,需要提交更强而有力的证据,才能使法院认定指控成立。只有在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构成从根本上违反雇佣合同时,雇主才能以此为由正当采取即时解雇措施。
由于公司对Hu先生的即时解雇缺乏充分依据,该解雇构成不当解雇,Hu先生因此有权获得超过500万港元的赔偿,以弥偿其在剩余合约期内本应获得的工资、年终奖金、服务费、实付开支费用和未放年假薪酬。
本案值得雇主提起注意。即时解雇应仅作为雇主解决雇佣问题的最后手段,使用时需要有雇员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或不诚实行为的确凿证据。不诚实行为程度有别,严重不诚实行为指控则需要雇主提出更强而有力的证据,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有关指控成立。
雇主有责任确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清晰,审批流程(如有必要)完善、公开、透明。如果内部操作或陈述可能导致雇员产生误解,法院可能不会认定该不当行为足以构成即时解雇事由。
特别提醒,雇主应审查公司的报销程序和内部审批机制,以确保其清晰、一致,并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