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颁布公司迁册新制度:企业可实现无缝落户香港

新的香港公司迁册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起生效。该制度使非香港注册公司能够无需经过复杂的程序迁册到香港,同时保持其法律上的法人团体身份和业务连续性。
该制度只允许向内迁册(即海外迁至香港),无法向外迁册。
迁册后:
公司的现有类型必须符合《公司条例》下的以下四种公司类型之一,或与其实质相同:
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公司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申请表格及以下证明文件:
公司须在申请时一并缴付固定费用 6,050 港元(如以电子形式提交)或 6,725 港元(如以印本形式提交)。
获得批准后,香港公司注册处将向公司颁发迁册证明书。从该日期起,该公司将被视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然后,该公司必须在 120 天内提供原注册地注销证据,但此期限可依申请予以延长。
如该公司曾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则其根据第16部进行的注册,将于迁册证明书发出日期起失效。由于该公司的注册地将更改为香港,因此将受《公司条例》的规定所规限,而不受其原注册地的公司法所管辖。例如,该公司需要在香港设立注册办事处并任命一名公司秘书。
《保险业条例》(第41章)、《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及相关附属法例已作出修订,以确保迁册的保险公司及认可机构(如银行)受到监管,视同它们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相关公司必须在提出申请前联络保险业监管局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视情况而定),以确保在迁册时符合适用规定。
该制度旨在为迁册的公司提供更大的纳税义务确定性。该制度的主要税务影响是:
我们认为,新制度为希望迁册来香港的海外公司提供了一个有效和有利营商的途径。它相对简单且具有成本效益,并且无需经过清算和注册等程序。事实上,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提交了申请或表示有兴趣迁册来香港,以利用适用于香港保险业的新的风险为本资本制度。
该制度中没有经济实质要求,这使香港有别于新加坡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并将吸引渴望减轻合规负担的海外公司。该制度确保了对不同公司(尤其是控股公司)的包容性。
法律和税务框架的更新确保迁册来港的公司被视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并对过渡性税务事项和双重征税有明确的规则。
香港的迁册制度为寻求无缝过渡到这一世界领先的国际商业中心的海外公司,提供了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预计在香港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制度将继续提高香港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