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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行的《上市规则》第17章(“第17章”)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但不适用于股份奖励计划。但是,鉴于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股份奖励计划,联交所决定将股份奖励计划也纳入第17章的适用范围。联交所还借此机会对第17章进行了具体方面的修订。

相关修订内容请见联交所2022年7月1 的咨询总结。修订后的第17章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背景介绍

股份计划(即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用于激励雇员为上市公司作出长远贡献。股份计划由于涉及发行新股,会对公众股东产生摊薄影响,所以应与其他形式的报酬(如现金)有所区别。

股份期权计���涉及发行新股,第17章的规定目前对其适用。

股份奖励计划既可能涉及发行新股,也可能涉及现有股份。现行版第17章不适用于股份奖励计划。

主要修订

第17章的主要修订内容总结如下。相关修订涉及三个主要方面:

  • 涉及新股份的股份计划
  • 涉及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和
  • 上市公司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当前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范围
仅适用于股份期权计划。
适用于所有股份计划(即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
涉及新股份的股份计划
合资格参与者
无限制。

仅允许向以下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股份:

  • 雇员参与者;
  • 关连实体参与者;和
  • 服务提供者。

雇员参与者

雇员参与者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第17章并未区分全职雇员和兼职雇员,但是已离职雇员不包括在内。

关连实体参与者

关连实体参与者包括发行人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该定义不包括获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雇员。

服务提供者

服务提供者包括㇐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有利于发行人集团长远发展的服务的人士。

计划授权限额
  • 所有股份期权计划项下授出的股份期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
  • 经股东批准后可随时更新计划授权,前提是未行使的股份期权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 所有股份计划项下授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
  • 股东可以每3年更新一次计划授权
  • 独立股东可以在3年期间内额外更新计划授权
  • 向服务提供者授股实施分项限额
最短归属期
无具体要求。
  • 规定期权计划和奖励计划的最短归属期为12个月
  • 董事会可以向雇员参与者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如果适用较短的归属期,必须遵守额外的披露要求
  • 如果向非雇员参与者授出股份,则不得采用较短的归属期
表现目标和退扣机制
披露有关于表现目标的描述,如果没有此项规定,则应作出否定声明。
 
对于退扣机制没有具体的披露要求。
  • 披露表现目标(可为定性描述)和退扣机制的描述,或者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作出否定声明
  • 若向发行人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授出的期权或奖励并无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披露薪酬委员会何以认为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并不必要
授出价
股份期权的行使价不得低于有关股份在期权授予之时的市场价。

股份期权:当前规定不变。

股份奖励: 第17章明文规定,适用于股份期权行使价的规定不适用于股份奖励。

向个别参与者授出股份的限额

股份期权:如果12个月内授出的期权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须经股东批准(“1%个人限额”)。

股份奖励:无具体限额。

将1%个人限额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如果超过全部股份计划(总计)的1%,须经股东批准。
关于授予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股份的限制

股份期权:

  • 需要获得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
  • 若12个月内授出的股份期权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须经股东批准 

股份奖励:

  • 无论授出的股份有多少,向关连人士授出新股份构成关连交易,须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a) 在符合(b)项的前提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b) 若授出股份奖励会使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予的股份奖励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0.1%,则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备注:如果授出的股份奖励和股份期权合计超过1%个人限额,必须获得股东批准。

关于授予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主要股东股份的限制

股份期权:

  • 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包括任何本身是获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如果12个月期间内授出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0.1%和价值超过500万港币的股份期权,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股份奖励:

  • 无论授出的股份有多少,向关连人士授出新股份构成关连交易,需要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a) 在符合 (b) 项的前提下,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包括任何本身是获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b) 如果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出的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公告需要披露的内容
    必须逐一披露向关连人士授予的股份。

    有关向以下人士授予期权/奖励的事宜须个别逐一披露:

    • 关连人士;
    • 获授予股份超过1%个人限额的任何个人;和
    • 于任何12个月期间内获授予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0.1%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

    可以按类别披露其他获授人的相关信息。

    变更已授出的股份奖励/期权的条款
    须经股东批准。由初次授出有关奖励或期权的相关审批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股东)批准。
    转让股份期权/奖励
    获授人不得将股份期权转让给其他人。
    联交所可给予豁免,使股份奖励或期权可为获授人及其家属的利益而转让给个别载体。
    未归属计划股份的表决权
    无具体限制。
    持有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须放弃表决权,但法律规定必须表决的除外。
    涉及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披露内容
    基于会计准则进行披露。

    年报中应披露向以下获授人授予股份的事宜:

    • 发行人的每名董事(逐一个别披露);
    • 薪酬最高的五名个人(合计披露);和
    • 其他参与者(合计披露)。

    年报中披露的具体内容应符合适用于涉及新股的股份计划的年报一般披露要求。

    未归属计划股份的表决权
    无具体限制。
    除非法律规定,否则持有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应当放弃表决权。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主要附属公司
    第17章适用于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

    对于股份期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不论涉及附属公司的新股份还是现有股份:

    • 第17章将只适用于主要附属公司;和
    • 对于其他附属公司而言,将适用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第14章(“第14章”)。

    主要附属公司”指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任何㇐年收入、利润或总资产占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总资产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

    其他附属公司(主要附属公司以外的附属公司)

    修订后的第14章将适用。

    如果附属公司采用股份计划(无论是涉及该附属公司发行的新股份,还是涉及上市母公司持有的现有股份),那么发行人需要考虑是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

    适用的披露和股东批准要求将视该交易在第14章项下的分类而定。公告或通函必须包含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

    如果附属公司拟增加或更新计划授权,或对计划的条款进行重大变更,以上两点也适用。

    生效日期和过渡安排

    修订版《上市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在生效日期之前,发行人的股份计划亦可采用经修订《上市规则》的条文。

    过渡安排适用于现有的股份计划。具体请见下表2

    上市发行人


    上市发行人
    股份期权计划
    股份奖励计划
    使用预先授权
    使用一般授权
    公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披露内容
    自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起
    向合资格参与者(经修订定义)授予股份
    合资格参与者的新定义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
    计划授权

    发行人可以继续在现有计划授权下授出股份

    备注:不允许进一步更新获预先授权的计划

    发行人可以继续向合资格参与者授予股份奖励,直到以下日期中较早者:

    (i)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或 

    (ii) 采用新计划授权或者修订现有计划的条款,以便遵守修订后的第17章

    修订计划条款以遵守经修订第17章的规定
    于上述计划授权限额更新/计划授权届满或采纳新股份计划当日或之前

    主要附属公司

     主要附属公司 
    股份期权计划
    股份奖励计划
    公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披露内容
    自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起
    向合资格参与者(经修订定义)授予股份
    合资格参与者的新定义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
    计划授权
    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安排相同
    发行人授予股份前须遵守第14章(基于用作未来授予股份的计划授权规模)及/或第14A章的规定
    修订计划条款以遵守经修订第17章的规定
    于上述计划授权限额更新/计划授权届满或采纳新股份计划当日或之前

     其他附属公司(股份期权计划/股份奖励计划)

    • 已遵守现行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
      • 附属公司可继续根据计划授权授出股份期权
    • 其他现有或新股份计划:
      • 授予股份奖励或期权须遵守第14章(基于用作未来授予股份的计划授权规模)及/或第14A章的规定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您平时的亚司特联系人或以下合伙人。

    1. 参见联交所于20227月发布的《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以及《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咨询总结。详情参看: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1-Share-Schemes/Conclusions-(July-2022)/cp202110cc_c.pdf
    2. 基于联交所常问问题FAQ 099-2022总结,有少量调整。详情参看:
    https://cn-rules.hkex.com.hk/pdf-manipulate?/sites/default/files/net_file_store/FAQ%20083-2022%20to%20101-2022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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