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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证监会于2018年1月发布咨询文件之后,证监会又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收购守则》的建议修订的咨询总结。《收购守则》修订于同日(2018年7月13日)生效。

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已被证监会采纳。《收购守则》的修订有许多处,涉及各个领域,既有重大修订,也有一些整理性质的修订。修订受到了许多市场参与人士的欢迎,这是因为许多关键修订有助于巩固股东保护并且旨在确保市场公平和信息透明。 

下文说明了《收购守则》的重要修订。

 

赔偿裁定

修订后的《收购守则》赋予委员会作出赔偿裁定的明确权力。这使得香港的立场与伦敦和新加坡保持一致。

如果作出赔偿裁定,被裁定违反了《收购守则》条款(涉及作出要约的义务)之人必须向受要约公司的股东或者前任股东支付赔偿(还可能包括利息),使得这些股东能够收到如果相关规则得到遵守则本有权收到的益处。修订后的规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委员会应该作出赔偿命令的方式、时间或者对象,证监会表示倾向于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合规裁定

本次修订阐明了执行人员和委员会的现有权力,即作出预防性的合规裁定以防止违规行为并且保护股东和市场。如果执行人员 / 委员会合理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收购守则》,可以签发命令限制该人的行为或者确保《收购守则》的要求得到遵守。 

此次修订与证监会倾向于采取预防性措施来防止违规行为的作法相互一致,这可以避免纪律研讯,而纪律研讯对于证监会和当事方来说往往都是既耗费时间又耗费资源的事情。 

 

清洗交易的宽免的投票门槛

依据《收购守则》,证监会可以在有限情形下豁免作出全面要约的义务——这也称为“清洗交易的宽免”。在此次修订之前,授予清洗交易的宽免通常建立在独立股东简单多数投票批准的条件之上。证监会发现,以往在寻求独立股东投票的多数情况下,简单多数批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认为独立股东简单多数批准要求并未充分发挥“把关”作用。另外,证监会已经找到证据,显示存在由关系友好的非独立股东代持股份并对交易投赞成票的有组织的系统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决定提高清洗交易的宽免的投票门槛。根据修订后的《收购守则》,需要75%的独立股东批准才行。 

但是,证监会决定相关交易仍然受简单多数规则的约束,从而与《上市规则》项下的要求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如果小股东批准了相关交易但不批准清洗交易宽免决议,只要清洗交易宽免条件可以免除,并且连同作出全面要约,则相关交易仍然可以进行。 


取消无强制取得权程序的公司的上市地位

《收购守则》规则2.2(c)规定,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的决议必须受限于要约人有权行使并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对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该情况在要约人收到90%要约股份的接纳时发生)。之前,对于在未制定强制取得的法定权利的司法辖区(例如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证监会被要求宽免规则2.2(c)的规定。该情况引起了疑虑,即如果在不施加最低90%接纳条件的情况下宽免规则2.2(c),对于在未制定强制取得权的司法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取消上市地位则会更容易,原因是其不必获得90%的接纳,从而导致少数股东持有一家被取消上市地位公司的不流动股份。

根据《收购守则》的该等修订内容,如果公司的注册成立地是未制定强制取得权的司法辖区,证监会在考虑宽免规则2.2(c)时,一般会要求相关公司就要约作出额外安排。相关安排包括:i) 允许要约具有更长的要约期;ii) 向不接纳要约的股东发出通知,告知他们不接纳的影响;并iii) 要求批准取消上市地位的决议以要约人获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有效接纳为前提条件。

联系人定义

“联系人”的定义范围缩小了,以便消除与“一致行动”有关的重叠和潜在不一致之处。具体而言,“联系人”的定义不包括要约人集团或受要约公司集团内的联属公司,并且不包括与要约人/受要约人具有重大交易安排的公司。如果披露无法为要约提供有意义的信息,修订后的定义旨在避免该等不必要且大范围的披露,尤其是根据规则22(披露要约期内的交易)进行的披露。

与证监会交涉

《收购守则》修订后明确,各方必须以公开协作的方式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和收购上诉委员会交涉。相关人士必须提供其所知的全部有关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信息的义务需遵守合理谨慎测试,并且各方应立即更正和/或更新发生变化的信息。

鉴于最近出现了当事方未以公开协作的方式与执行人员交涉的情况,所以制定本项修订内容。该修订整体上与《英国收购守则》的要求一致。

披露事项

披露证券交换要约:如果要约人发行证券以外的证券作为某要约的对价(“第三方证券”),《收购守则》目前要求披露第三方证券的详情和交易情况。

提交交易披露的期限:《收购守则》修订后的内容为,提交交易披露的期限从交易日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十时整延迟至中午十二时整;如交易在美国时区内进行,则延迟至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中午十二时整。

交易披露的方法:对于规则22所要求的公开披露而言,分别向要约人、受要约人或其财务顾问进行披露的要求已被取消。简化该规定是因为证监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交易披露后会在证监会网站和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收购守则》还有其他修订内容,请参阅询总结获得进一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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