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期一项涉及不同层级的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之间以零代价间接转让股权的个案,香港收购委员会于2019年7月底作出裁定,不宽免《收购守则》项下的全面要约责任。
此个案涉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在收购委员会于2019年7月底作出裁定时:
- 马鞍山钢铁在香港和上海均为上市公司;
-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持有马鞍山钢铁45.54%的股份;以及
- 马钢集团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国资委”)全资拥有。
根据有关钢铁产业重组的中国国家政策,安徽省国资委提议以零代价将马钢集团51%的股权转让给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武”)。中国宝武由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资委”)全资拥有。
建议转让完成后,依据“连锁关系原则”(见《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8),中国宝武将触发强制��面要约。收购委员会裁定如下:
- 不宽免中国宝武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以及
- 适用要约价应为马鞍山钢铁的H股在该公司于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公告前最后交易日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收购委员会在裁定不给予宽免时考虑了以下事项:
- 中国宝武详尽地辩称,其与安徽省国资委一致行动(或应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以便主张《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a)(一致行动集团的成员取得投票权),此项规则载明了证监会在考量是否宽免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时将会考虑的具体因素。具体的主张如下:
(i) 建议转让为零对价,并且依据国家政策而进行,因此该建议转让不是商业交易;
(ii) 在建议转让完成后,中国宝武和安徽省国资委将成为《收购守则》定义下的“联属公司”,将被推定为一致行动的人;以及
(iii) 建议转让为零对价,将属于《收购守则》“一致行动”的定义注释10(作为礼物将投票权转让)所述范围。 - 收购委员会未采纳上述理由,原因在于上述论点主要建立于建议转让完成后出现的日后事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双方为现有的一致行动集团,因此《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a)不适用。
- 即使收购委员会假设中国宝武与安徽省国资委已经一致行动,中国宝武也将会成为一致行动集团的新领导人,而且马鞍山钢铁的股权持有量的均势将发生根本转变。这一点不符合收购委员会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a)宽免强制全面要约责任前将会顾及的因素之一。
- 虽然2007年至2008年的个案中,证监会曾就不同层级的国资委以零代价转让股本权益所涉及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授予宽免,但是这些个案在2008年港机个案的决定作出后不再是良好先例。收购委员会在港机个案中所作出的决定订立了清楚的指引,其中指出在较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注释6(a)授予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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